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1:30:03

  ——2016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志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8月下旬至9月上旬,检查组先后赴张掖、金昌、武威、兰州四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委托天水、临夏等10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4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题汇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着力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沼气、太阳能和风能等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有序推进,进一步缓解了农村能源供求矛盾,减轻了农村面源污染,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了农业绿色发展,加快了美丽乡村建设。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将其纳入“六五”“七五”普法内容,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甘肃日报、甘肃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刊登了条例原文并作了重点条款解读。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分层次举办培训班,对农村能源执法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兰州、平凉、庆阳等地采取电视讲座、现场讲解等方式学习宣传条例,武威、定西、临夏等地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农村集市、新型社区、重点企业进行集中宣传,金昌、张掖等地通过制作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画以及在新闻媒体开辟专版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扩大了条例的社会知晓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制定配套政策,保障了条例较好的落实。根据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细化了条例条款,完善了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程序。各地以条例为依据,在资金、土地、环评、用电、后续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加快了全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步伐。资金方面,2015年到2016年,共落实国家农村沼气工程补助资金1.8亿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近3000万元。用地方面,凉州区双城镇南安社区大型沼气集中供气站,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了用地手续;皋兰县阜民养牛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集中供气站,采取政府划拨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用电方面,大部分规模化沼气工程享受了农业用电政策。后续服务方面,连续三年将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项目,解决了2.3万户用沼气池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行业监管,规范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各级政府注重加强农村能源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程序建设,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行动。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重点组织开展了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沼气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销售专项检查等行动,累计检查沼气工程建设项目57个、沼气安全生产企业30多家、农村能源产品生产销售企业30多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全省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比较到位,农村能源产品生产销售规范有序。
 
  (四)支持联合攻关,推动了农村能源技术创新。两年来,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联合相关大专院校,开展了全省农村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掌握了全省农村能源资源分布状况,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联合大专院校和相关能源企业,开展了沼气产业发展技术攻关,在沼气工程保温增温材料、湿法脱硫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技术成果。组织开展了清洁炉灶示范和农村新能源推广工作,加快了农村能源技术转化应用。
 
  (五)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了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各地抓住条例颁布实施契机,转方式、调结构,全省农村能源开发建设投入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宽、效益不断提高。两年来,全省共建成“进棚入园”户用沼气5000多座、中小型沼气工程170多处、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28处。建成“三沼”综合利用示范点21处、50多万亩,推动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建成省级绿色能源示范村20个,探索光伏扶贫试点,5000多户农村居民使用上了清洁能源。
 
  二、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重视不够、扶持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一)普法宣传不够全面深入。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农村能源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学习条例、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条例的掌握还不够全面系统,遵法、守法的意识还需要强化。农业、环保、国土、工商、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还有待加强。
 
  (二)政府扶持明显薄弱不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制订、资金扶持、项目安排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但从检查的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市级和县级财政还没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各级财政也没有将农村新能源技术产品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制约了沼气集中供气企业的快速发展。大部分地方未将规模化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纳入城建、安监等部门的监管范围,沼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管理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组建农村能源利用服务平台。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人员少、经费紧张、执法能力弱等问题,难以满足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工作的需要。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农民技术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指导服务不力,一些沼气池“带病运行”“因病报废”。据个别地方反映,前几年建成的户用沼气池能正常使用的不到30%,直接影响了项目效益的发挥和农民建池的积极性。
 
  (四)农村清洁能源发展不平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用能结构,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目前,在国家支持政策的引导下,各地重点开展了沼气建设。从检查的情况看,由于缺劳力、缺原料、产气时间短等原因,户用沼气利用率偏低;大中型沼气工程运行成本高,企业融资难,沼气销售收入低于预期。由于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广大农村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足。
 
  三、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农村能源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农村能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在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着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从事农村能源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清洁能源利用典型村、示范户,引导农民学法用法守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二)切实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我省实际,积极谋划争取国家农村能源重点项目,示范带动全省农村能源事业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示范经费和农村能源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落实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能源碳排放交易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地区碳排放交易试点。进一步整合农业、环保、国土、工商、城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协调高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农村能源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尽快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办法,完善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户用沼气比重较大的行政村,加快组建沼气服务协会,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加强对沼气池使用的管理、维护、指导,延长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切实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盘活存量,做好增量,对“带病运行”和废弃的沼气池、输气管道等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沼气安全生产、群众安全使用。对大型沼气工程的技术人员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系统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会建、会管、会用、会修的技工队伍,做到专业化施工、规范化管理、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最大效益。
 
  (四)统筹推进农村能源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农村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农民群众用能的新需求、新机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农村能源发展。大力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充分发挥户用沼气的生态、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大力扶持农村沼气专业化发展,因地制宜推广河西地区楼宇型大型沼气集中供气、河东地区平房型适度规模集中供气、高压撬装瓶组分布式集中供气等集中供气模式。进一步加大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清洁环保能源产品推广力度,支持以省柴节煤灶炕改建、节能炉具推广为主的新一轮炉灶炕升级换代工作。积极发展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打造一批农村绿色能源示范村,带动农村新能源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