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1:25:22

  ——2016年11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1日下午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名称中增加“监督”两个字,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有关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备案和报告的义务,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应当结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辨别出租人是否明知承租人从事的食品生产活动有违法嫌疑而不履行报告义务,因此设置未报告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但发生侵权责任时,出租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对于未备案的处罚,由于幅度较大,易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语句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