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1:24:37

  ——2016年11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宝忠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由于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授权,针对我省“三小”管理工作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为规范“三小”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三小”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10月3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重点就主管部门职责、“三小”准入条件、监管措施等问题,专门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小作坊概念的界定,存在表述含糊、有歧义的问题。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有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的限制性规定,表述不清晰,层次混乱,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分别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定以及小摊点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两个层面进行了梳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等的食品安全监管,草案在第十五条对开办者、出租者以及举办者等明确规定了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这样规定非常有必要,但其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梳理归纳。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本条中有关“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二是将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的责任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表述为:“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食品生产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场地或者房屋进行涉及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需求,立法应当结合我省多民族、饮食习惯多样的省情,作出科学的、适宜的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存在各条款表述方式不统一以及文字表述重复等问题,建议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的文字表述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