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09:47:09

  ——2016年7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7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五项中“可审核”概念模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可审核”修改为“可存查”。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五项关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每年向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具体办法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八项关于“代表被许可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后,其代表职务自行暂停,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两条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七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的内容与第八项修改的内容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合并,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分别提出了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个决定(草案)。
 
  以上报告和三个修改决定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