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09:29:52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穆忠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工作思路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对新形势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以下简称“三法”)作了修改。同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与“三法”的有关规定一致,结合我省人大换届选举和代表工作的实践,需要对我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和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人大工作,规范和支持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以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我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对应国家大法的修改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保持同上位法的精神相一致;二是将我省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规范提升为法规条文;三是针对与现行有关政策、制度不相符合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从制度上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修改所做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法”修改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即部署修改我省的三个法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进度,认真落实修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和研究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学习领会《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收集、研究了部分兄弟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采取发通知征询的方式收集了14个市州的具体修改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逐条进行研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将征求意见稿分送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和省“一府两院”等方面征求意见的同时,利用调研督查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机会赴14个市州的部分县乡进行实地调研,上门征询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7月15日上午举办座谈讨论会,特别邀请了榆中县、靖远县、泾川县、临洮县、通渭县和临夏市等6县(市)的12位人大主任、乡镇人大主席,以及机关办公厅、法工委负责同志进行专门讨论,再次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充分地汲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选举法细则
 
  1、增加选民登记和受委托投票的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可记载、可审核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2、因劳教场所已取消,故删除实施细则中正在被劳动教养人员和劳教场所等内容,并增加精神病患者行使选举权的规定。(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第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3、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
 
  4、增加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5、参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二)关于实施代表法办法
 
  1、充实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如:明确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负有督办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安排代表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等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转办代表视察调研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等。(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2、加强代表履职监督,明确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和形式。新修改的代表法增加了县、乡两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一方面将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扩大到了间接选举的代表;另一方面为了方便操作,规定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时间和形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规定。(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3、增强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许可的可操作性。鉴于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对同时担任两级或两级以上职务的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我省对此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由执行机关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报告其上级执行机关,由上级执行机关向同级的人大常委会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充分体现我省代表工作的特点。在修正案草案中还增加了我省代表工作的亮点。例如,代表小组的活动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我省的“人大代表之家”建设通过两年的努力已经达到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成为我省开展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阵地和有效载体。(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关于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1、根据省委〔2015〕13号文件精神,修正案草案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配置作出规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的职责作出明确,对人员配备作出原则性规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2、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提出了刚性要求,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同时,对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作出了规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十八条)
 
  3、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员构成和会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4、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统筹衔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权和职责。(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以及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6、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及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工作作出规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7、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辞职、资格审查作出了补充规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8、加强乡镇人大各项经费的保障。根据省委〔2015〕13号文件精神,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此外,衔接三个法规的条款,对部分内容作了删减、合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