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57:52

  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四、将第四章名称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定期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九)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十、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小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
 
  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表决通过。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经主席团确认。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十九、删除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二十、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