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51:02

  2016年7月19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省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推广鉴定证书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核发等事项的实施机构和审批权限做出调整,并出台了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免费管理、燃油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同时,国务院于2009年出台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的定义以及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因此,我省的条例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农业机械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和表述也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为了确保法制统一和国家新政策、新举措的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我省农业机械管理,有必要对我省的条例进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在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农机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了免费管理和发放燃油补贴的规定,体现了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符合我省农机管理工作的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其中明确规定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为设施农用地。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并依据工作实际,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纳入农用地管理。”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