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50:21

  ——2016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牧厅厅长康国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打包修改。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业机械大量增加和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机化的发展需要,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正。
 
  一是通过修正来解决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问题。国务院2009年颁布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的定义、农机部门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等内容,都有新的表述和界定。通过修正《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表述,更好的与上位法衔接。
 
  二是通过修正来巩固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近年来,根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及实践需要,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推广鉴定证书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核发等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和审批权限都做了调整,亟需通过修正条例来进一步巩固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
 
  三是通过修正来推进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免费管理、燃油补贴、贴息贷款、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累加补贴等扶持措施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全省农机化发展。此次修改将操作成熟、作用明显、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款,有利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
 
  四是通过修正来强化农机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前,农机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易发多发,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农机户对收费安全管理有抵触情绪,无牌无证农业机械数量多,安全隐患突出;部门间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基础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通过修正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各级农机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操作使用等环节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省农牧厅于2015年12月初成立起草小组,组织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14个省政府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条例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牧厅,邀请省人大领导、法学专家和农业机械方面专家,召开专门会议,本着与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份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经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一是修改了农业机械的定义。按照农业法中“农业”的概念,从大农业的角度对农业机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统称为农业机械。修改后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的定义相一致。
 
  二是修改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将条例中“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上位法表述相一致。
 
  三是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农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业等部门的职责。
 
  四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农业部有关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已由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推广鉴定证书核发权限已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至省农机鉴定机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发证权限已由市州农机监理机构下放至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本次修正,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五是增加了免费管理和发放燃油补贴的规定。目前,我省7个市、40个县区实施了农业机械免费安全管理和燃油补贴政策,提升了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推动了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平稳向好发展。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将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列入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本次修正增加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免费管理和对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