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46:40

  ——2016年7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对《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对各部门职责统一表述更为简练准确,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具体表述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过量开采并不必然造成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关于:“避免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的表述。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所涉内容主要是矿山开采中的废弃物处置,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外,其他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单位也负有依法处置废弃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条例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地质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和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防止地质灾害、地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因采矿权人的原因需要重新编制或者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情况,未规定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方案的情况,建议适当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采矿权人因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以及开采方式等需要改变开采方案的,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强制缴存保证金的相关内容,使不按期缴存保证金的法律责任更为清晰。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缴存保证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