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38:38

  ——2016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马鬃山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边境维稳形势,决定了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边境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管理、保护边境地区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会后,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边防总队,重点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6月30日召开立法论证会,就如何界定管理范围、主管部门职责设定、罚则设定等问题,专门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边防总队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条对边境管理区的定义比较模糊,不够清晰,建议修改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条第三款“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界的县、镇的行政管辖区域”的内容,修改为“本省边境管理区是指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行政区域内的长流水、音凹峡、红柳泉北相连之线以北地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五条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不够明确,应当规定清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管理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检查、出入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八条有关国界保护与管理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文字表述不简洁,存在与前面相关条款表述重复的问题,且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上位法的规定也不一致,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为此,法制委员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删除草案第十八条;二是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三是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后分两条表述,即“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持合法有效证件出入边境地区的,由公安边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两百元以下罚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