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37:20
2016年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马鬃山边境地区地理位置特殊,维稳形势复杂,边境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地区流动人口、矿山企业大量增加,边境管理没有专门立法,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1998年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的《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边境管理工作需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解决我省边境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边境治安秩序,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在总结边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
按照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早介入此项立法工作。2015年6月,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赴酒泉市及肃北县马鬃山镇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部分边防派出所、边境检查站。8月,在常委会孙效东副主任的带领下,专赴酒泉市公安边防支队听取工作汇报和立法建议。之后,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并赴云南、西藏等省区考察学习立法经验,多次参与有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边防总队、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参加的对条例草稿的研究、论证和修改。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立法宗旨、任务和调整范围,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针对当前边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省政府设立了边防委员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边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的规定。
二、条例草案界定的边境管理除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外,还应当包括边境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目前马鬃山边境地区有边境口岸1处、边境通道18条。建议在第三条增加相应的规定。
三、从适应当前边境地区治安形势需要出发,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边境地区应急处突机制”的内容。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一句放在“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之前。
五、建议对公安边防部门职责作进一步细化表述,具体修改为:“公安边防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人口管理、边境管理区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管理职责。”作为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它内容作为第五条第二款。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除出入境需要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单列一款,并将“除出入境需要外”修改为“未经批准”。将“并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修改为“并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
八、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的处罚规定,应当区分单位和个人,规定不同额度的罚款。并删去“在国界附近或者边境地区”几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马鬃山边境地区地理位置特殊,维稳形势复杂,边境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地区流动人口、矿山企业大量增加,边境管理没有专门立法,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1998年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的《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边境管理工作需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解决我省边境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边境治安秩序,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在总结边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
按照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早介入此项立法工作。2015年6月,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赴酒泉市及肃北县马鬃山镇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部分边防派出所、边境检查站。8月,在常委会孙效东副主任的带领下,专赴酒泉市公安边防支队听取工作汇报和立法建议。之后,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并赴云南、西藏等省区考察学习立法经验,多次参与有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边防总队、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参加的对条例草稿的研究、论证和修改。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立法宗旨、任务和调整范围,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针对当前边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省政府设立了边防委员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边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的规定。
二、条例草案界定的边境管理除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外,还应当包括边境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目前马鬃山边境地区有边境口岸1处、边境通道18条。建议在第三条增加相应的规定。
三、从适应当前边境地区治安形势需要出发,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边境地区应急处突机制”的内容。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一句放在“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之前。
五、建议对公安边防部门职责作进一步细化表述,具体修改为:“公安边防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人口管理、边境管理区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管理职责。”作为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它内容作为第五条第二款。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除出入境需要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单列一款,并将“除出入境需要外”修改为“未经批准”。将“并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修改为“并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
八、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的处罚规定,应当区分单位和个人,规定不同额度的罚款。并删去“在国界附近或者边境地区”几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