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13:34

  ——2015年3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上午对《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库”的内容。
 
  二、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
 
  三、建议将第四章、第五章合并,将标题修改为:“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四、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的生产性保护及产业开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依法需要经过特别许可的,从其规定。”“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原材料。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七、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八、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