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11:50

  ——2014年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拟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活态文化,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生动体现,是人类创造力的表征,是人类心灵世界的精神家园,蕴涵着不可估量的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独具特色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彰显着一个地区人民的智慧和魅力,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人文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在当今社会,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强烈冲击、挤压和侵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随处可见。
 
  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是古代中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通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现有远古以来的遗址遗迹1.7万余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7万余种,历史悠久,文化积淀厚重,品种繁多,丰富多彩,为世人瞩目。甘肃“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6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文化部公示的第四批国家级名录中,我省有7个项目入选;41人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省级非遗名录体系,450名民间艺人成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县非遗名录。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农耕文化、丝路文化、敦煌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中医文化和红色文化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保留着甘肃文化原生状态和陇原儿女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蕴涵着古老深厚的文化价值底蕴,闪现着鲜活的生命光彩,是甘肃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命脉,是甘肃文化的优势所在,也是国家重要的文化代表性资源,在全国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与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对抢救保护工作提出极大的挑战。随着外部大环境的变化,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甘肃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大量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被毁弃,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慢慢逝去,民间艺术珍品和民俗文物处于自然生灭的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消亡,其包含的文化记忆也随之消失。文化记忆的消失可能会改变一个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而这必然会带来民族个性的变异以及民族特征的弱化。一旦失去文化的差异性,世界就会丧失文化的多样性,人类也可能失去一切智慧和理想的源泉,以及充满分歧与选择的各种可能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手段、范围与力度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整个社会、政府和老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法制保障,缺乏智力支持,缺乏抢救与保护的资金。在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效。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保护政策,出台了一些保护措施,但保护的理念、手段、范围与力度远远不能适应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要。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畅,经费严重缺乏。目前,我省非遗保护的许多政策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从省到市(州)、县(市、区)没有专门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保护队伍,非遗保护工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非遗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非遗保护经费投入总量偏少,比重偏低,各市(州)、县(市、区)基本上没有设立专项经费,非遗保护经费与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滥用和过度开发利用现象十分突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民间文化资源视为公共资源。对民间文化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滥用、不尊重非遗创造者和传承人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如直接引用、改编、翻译、影视制作不标明来源;商业化使用中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益主体经济补偿和回报;过度产业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和篡改;假借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非法抢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文化遗产资源的创意开发不受重视。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前景差异性很大,其传承保护的方式方法应体现出针对性。如像书法、舞蹈、美术等,因具有很强的普及性,一般不需要抢救性保护。“生产是最好的保护”。凡能够进行市场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有人去学,就不存在传承的问题。目前,我省非遗保护的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非遗保护工作还不能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激发年轻人的活力与兴趣,许多非遗项目缺乏传承人。尤其令人忧虑的是,我省文化遗产的创意开发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非遗保护中没有很好的将有价值的文化元素与产品、服务有机的融合在一起,未能形成新的文化业态,这与非遗保护和现代产业发展的世界潮流不相符合。而且,从产业发展的深层规律来看,脱离人或文化背景的发展是一种没有灵魂的发展,也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
 
  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严重。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许多外国人借旅游、经商、考察甚至学术交流等机会来我省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古籍原本、文化器具、民族民间服饰用品,非法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临摹绘画、拍摄图片和视频资料,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等,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
 
  针对我省非遗保护面临的这些复杂问题,近年来,我省在非遗保护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保护经验。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我省仍然十分落后,许多有效的保护经验需要法律加以固定,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制定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和文化大省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路一带”的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的重大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立法出台项目。
 
  2014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价中心组成的非遗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2014年2月17日立法领导小组召开了非遗条例立法启动会,进行广泛动员,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确定各协同单位的责任及具体工作要求。3月,编制完成了条例草案大纲。3月28日,常委会副主任李慧主持召开会议,专题听取了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文化厅关于全省非遗保护工作的汇报。4-10月,立法领导小组完成了省内外非遗保护调研工作,先后赴河南、浙江等省学习、借鉴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益的经验和做法。6月底,立法领导小组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7月,立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系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28日在省文化厅召开了省直文化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会。10月,立法领导小组又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修改,并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10个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11月7日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的全省工作座谈会上,又专题征求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之后立法领导小组又召开了2次专家论证会,听取省内文化专家和立法专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等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1月14日在《甘肃日报》、甘肃人大网、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信息网等媒体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立法领导小组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及时征求省人大各位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共征集到各方面意见建议一百多条,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吸纳,草案数易其稿,日趋完善。2014年11月1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以及省委、省政府近几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规定。
 
  三、关于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非遗立法,就是要有效促进非遗的保存、保护与弘扬,矫正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文化生态失衡现象,平衡非遗保护中“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有效激励人们对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释放非遗的经济活力,促进非遗权利主体文化权利的实现。因此,非遗保护中既要体现人文价值和文化传承,又要合理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掘非遗的资源价值,造福陇原儿女。为此,条例第四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同时,条例制定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更加注重条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让制定出来的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条例的体例结构
 
  条例草案没有简单套用非遗法的体例结构,而是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和客观需要,进行了调整与重构。将非遗法中的“调查”与“名录”合并为一章,增加了“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两章内容。这样既体现条理性,又突出非遗保护的重点。
 
  (三)条例内容的设置与创新
 
  条例草案对非遗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许多新内容,兼具实施性与创设性,使我省非遗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1、明确了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设立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细化了非遗调查与代表性名录的内容。条例草案对非遗调查的主体、对象、调查材料的记录、建档、汇交、保存及数据公开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代表性名录的申请、建议、推荐,特别是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条件、提交材料、认定程序、动态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体现出很强的可操作性。
 
  3、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核心内容。传承与传播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政府支持非遗传承、传播的各项措施;三是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遗传播中的职责。
 
  4、对非遗保护制度作了系统化规定。一是增加了对列入非遗代表性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并对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三是对非遗保护方式进行系统化规定,特别是突出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产权保护等内容;四是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遗保护、保存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5、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在当代社会,对非遗保护不能仅限于静态保护,应合理运用市场化方法对其进行动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提升保护质量与水平。为此,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文化创意设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和精神内涵,催生新业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定了非遗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尊重、文化本真、防止歪曲、贬损和滥用以及过度开发等禁止性条款。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