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5:21:40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1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及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1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2011年财政部核定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59亿元。按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今年我省发行的5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省级统一安排使用。其中,在年初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省级预算中已经安排25亿元,本次新增34亿元纳入省级预算后,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需要作相应调整。省级财政支出在年初预算264.5亿元的基础上增加34亿元,调整为298.5亿元。按照国家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方向,我省发行的5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全部用于包括涉及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在内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其中,安排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配套资金49.67亿元,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9.33亿元。除了年初省级预算中已经安排的25亿元外,这次新增的34亿元,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4.47亿元,生态建设工程1亿元,医疗卫生2亿元,水利建设0.8亿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24.62亿元,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1.11亿元。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债券安排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保急需,保重点的原则。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我省实际和预算法的规定。建议批准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预算的报告》,批准2011年省级预算调整草案。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管理使用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尽快衔接发行计划,做好发行工作。要切实加强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挥效益。要统筹安排财力,积极做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