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5:10:19

       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1年5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培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拉卜楞寺是我国藏传佛教的著名寺院之一,是全国重点文物和古籍保护单位,也是安多藏区宗教活动及文化中心,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寺院有六大学院,十几座经堂、佛殿和佛塔等具有藏族和宗教特色的建筑群,其中珍藏着数万件文物。寺院的经堂、佛殿、佛塔以及佛像、法器、佛经等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用品,也是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物。所以,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为此,制定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对处理好宗教活动、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关系,加强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拉卜楞寺的文化资源具有重大意义。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及法律依据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结合拉卜楞寺现有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本《条例》的立法建议是由甘南州才智、扎西热布丹等四名省人大代表,于2006年1月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这项立法建议,列入了2007年至2011年立法规划,确定为2009年度的立法项目。州人民政府从2009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文物局、省宗教局和州上有关部门、夏河县四大班子及拉卜楞寺院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2009年12月18日,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认为,制定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体例结构严谨。经2010年1月7日报请州委审查,批复同意。1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1月20日州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四、几点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条例》的体例结构。为了《条例》层次清楚,专门设立了章节。本《条例》包括总则、保护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护范围与对象、保护与管理、治安与消防、奖励与处罚及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   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拉卜楞寺是全国重点文物和古籍保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其保护与管理由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同时,鉴于拉卜楞寺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文物保护与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拉卜楞寺的实际,确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明确了其主要工作职责。   3、拉卜楞寺保护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第九条:寺院的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   4、治安与消防。鉴于拉卜楞寺治安与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吸取以前治安与消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条例》对治安与消防工作设立专章做了规定,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   5、奖励与处罚。《条例》对奖励部分尤其是对奖励条件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对处罚部分考虑到自治州立法权限,不能设立行政处罚,所以只做了原则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文本请予以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5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1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单行条例。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认为上报文本不规范,不提交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后,民族侨务委员会将其意见向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作了反馈。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吸收主任会议意见后,再次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再次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保护与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第一、保护与管理条例是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的。拉卜楞寺是我国藏传佛教著名寺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护与管理。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寺院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把寺院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努力做到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制定保护与管理条例是必要的。第二、保护与管理条例符合立法要求。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在起草保护与管理条例过程中,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条例的内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该条例于2009年12月18日在甘南州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1月14日,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请甘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010年1月20日,甘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护与管理条例。 第三、民族侨务委员会收到甘南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保护与管理条例后,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多次协商沟通,对保护与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了全面论证。民族侨务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

  管理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1年5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29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保护与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与管理条例》的内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符合拉卜楞寺实际,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