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1:22:25

     关于修订《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2011年5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面,我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自治条例》的必要性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对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自治县县情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4年和2001年相继进行重大修改的背景下,为了保证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自治县全面贯彻实施,力求把自治条例实施近20年来在我县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成熟政策、可行经验、措施和办法纳入自治条例加以明确规定,使其保障、规范、引导和推进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自治条例》的基本内容重新予以修订和补充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的原则规定更加具体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自治权的法制保障,使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扶持民族地方的措施和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二、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和基本原则修订《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把《自治条例》修订列入了《2004-2008年民族地方立法规划》,成立了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方案》。2004年7月开始,在组织条例修订工作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启迪思路,开阔眼界的同时,我们紧密结合自治县的特殊情况和实际,以坚持法制相统一为原则,以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为主线,以经济发展为重点,对《自治条例》中不适应的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基本形成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订,并于2009年6月21日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进行了讨论修订,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审查。2010年11月19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召集省直相关部门就我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召开专题协调座谈会,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了对我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之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规范。通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于2010年12月9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和修订,并提请2010年12月27日召开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审议通过。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正确把握《自治条例》修订的政治方向,做到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超前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力求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三、自治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这次修订自治条例,对条例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调整,将八个章节调整合并为六个章节,并将修改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管理方面。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部分的修改依据宪法序言部分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根据这一表述,修订案第七条将原来的第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合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为了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弘扬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修订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征求意见时,许多基层干部反映,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自治条例中应对此有所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在修订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本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自治机关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自治机关部分的修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修订案补充和完善了自治机关的代表选举、机构设置、报告工作、人员组成等内容。修订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哈萨克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修订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十三条中增加三款内容,对县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人员组成情况及政府实行的负责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地区的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保障,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了加强培养使用民族地区的干部和专业人员,修订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修改了三款内容“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设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项经费,并对做出特殊贡献和有创造发明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职称评聘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近年来,随着我县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就业难的问题不断凸显,给政府和社会造成极大压力。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缓解就业压力,修订案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人员。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哈萨克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为了保证民族地区公务员队伍数量和保障民族地区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修订案第十八条新增两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制、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考虑从宽核定”。“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由于我县地处高寒边远,自然条件严酷,工作生活环境差,为鼓励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心阿克塞、建设阿克塞、发展阿克塞,修订案第十九条修改、增加为“根据自治县地处高寒边远的实际,对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高原补贴、防寒装备、取暖补贴、防尘补贴、岗位津贴、疾病医疗、探亲休假、离退休安置、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哈萨克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3、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方面的修改根据我县经济建设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要求,修改时对自治县经济建设方针、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1)总的原则。修订案第二十四条确定了我县今后发展的方针。即:“自治县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水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行以畜牧业为基础,大力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本地畜产、矿产和旅游资源,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加强经济协作,发展横向联合,增强县域经济的综合实力”。(2)发展农牧业方面。为了加强农牧业生产,稳定政策,提高广大农牧民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草原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我们在修订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允许草原、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合理流转;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加强草原管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原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改善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牲畜强制性免疫和动物防疫体系等方面的内容。(3)工业和招商引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充分发挥我县的资源优势,加强工业项目建设,扩大开放开发,推进经济技术合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修订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先进工艺设备和管理人才。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面向市场、城乡企业和非公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机制。尊重他们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管理”。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县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帮助这些单位协调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性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依法缴纳税费,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4)矿产资源与开发。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突出自治县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主导地位。修订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优先开发利用境内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上级国家机关在审批自治县境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或者污染土地、草原、林地的给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偿”。(5)野生动植物资源与开发。我县有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修订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上级国家机关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自治县享受省市部分全额留县的照顾,由自治县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在自治县设立自然保护区或开发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6)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修订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专项用于土地保护整理”。(7)水资源与开发。我县水资源比较丰富,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今后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修订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和保护”。“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8)发展旅游业。旅游业是一项新兴产业,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县为了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据此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六条,提出了发展旅游业的总方针,即:“自治机关制定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完善配套基础和服务设施,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承包经营、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9)基础设施建设。我县地处偏远,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县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历史欠帐较多,为了使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修订案第三十八条新增一款并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在经济建设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三十九条新增一款并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建设、维修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方的优惠政策”。(10)财政金融方面。我县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矿产资源的开采来支撑,财政收入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自给能力较低,亟待上级财政的各项专项补助。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修订案新增一条并作为第四十二条“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县的财政入不敷出时,报请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或临时性财政补助给予支持”。修订案新增一条并作第四十四条“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省、市对自治县的各项补贴。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的各项资金,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下拨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或者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根据国家新的金融政策和我县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税收减免、投资贷款等方面的扶持。修订案新增一条并作为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或经营项目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在信贷上给予重点扶持”。“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照顾,并充分发挥其效益”。4、社会事业部分的修改社会事业部分共有十一条,修改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等方面。教育方面修改补充了义务教育、办学形式、改善教学条件、尊师重教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方面修改补充了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规定;文化方面重点突出了对哈萨克族文化的发展与研究、挖掘与保护、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卫生方面主要增加的内容有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施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重视哈萨克族医药研究应用、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等;社会保障方面重点修改补充了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贫困人口的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内容。5、附则部分的修改修订案第六十二条主要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县庆纪念日及赛马会(节会)日期的决定,修改为“每年公历八月二十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三天,举行纪念活动”。同时新增一款内容并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在伊斯兰教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放假一天,古尔邦节放假三天,哈萨克族传统节日那吾尔肉孜节放假三天”。同时需要说明的还有第五章民族关系部分,因该章条款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符合我县当前形势,故未作修改。以上说明及《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5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自治条例的修订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自治条例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自治县县情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继修订,现行自治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证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和民族特点,对原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自治条例的修订符合立法程序。自治条例的修订,分别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期间,广泛征求并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积极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反馈协调意见,指导修订工作。三、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自治条例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具有本民族和地区特点。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通过了自治条例,建议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1年5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进行了分组审议。5月30日上午,民族侨务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就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逐条进行了研究,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1、建议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规定由自治县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在自治县设立自然保护区或开发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建议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中的“地方”二字。我们认为该自治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