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4 15:12:51

  ——2008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对《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4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该款第(四)项。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位置对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