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4 15:07:35

  ——2008年7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苏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当前我国人口发展领域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呈升高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国务委员华建敏要求,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立法规划。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已经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确定为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分别为119.4∶100和115.12∶100,远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例。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本规定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持续时间过长,将会造成大量成年男性或女性难以婚配,给婚姻家庭带来巨大冲击,导致家庭结构不稳定、性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等严重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制定本规定,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婚育观念,增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效果,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本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很原则,特别是对相关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无法可依,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有利于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本规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方面做了许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发展,基层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打击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完全适用,需要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加以充实和完善。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建议省上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社会各界对加快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抓紧制定我省的规定势在必行。

  二、规定草案制定过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本规定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去年全省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集中活动。省人口委下发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各市州按照省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部门协调配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了集中整治,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清查计生和医疗机构12428个,查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1247个;打掉了一批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黑诊所”,没收B超97台、吸引器108台、其它医疗器械577台(件)、价值87773元的终止妊娠药物;处理有关人员215人,行政处罚47.53万元。在活动开展的同时,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组织人员负责起草、调研工作。4月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先期介入,组织有关同志去已经出台规定的湖南、海南两省,就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学习调研。5月份之后,起草小组先后多次到全省各地就打击“两非”活动进行工作督查和调研,了解基层在治理性别比活动中存在的问题。9月底完成《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初稿。10月份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州的意见,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召开了立法顾问、人口学专家、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经2008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规定草案。

  三、本规定的几个主要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在制定本规定时突出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部门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要求,强化细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管理监督。

  (二)建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和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要求,建立了B超使用管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购置、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三)规范药品销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国家卫生部、药监局、人口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强化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也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四)严格手术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要求,严格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一般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确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依法监管和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要求,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规定。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