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8 17:18:44

  ——2008年7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 安晨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1988年9月20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2003年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要求对其作了全面修订。该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确保监督法的全面实施,吴邦国委员长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精神,结合当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需要对我省现行的议事规则中一些不符合监督法精神要求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正;同时对近年来人大工作实践中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在议事规则中补充进去。另外最近两年,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议事规则相继进行了修订完善,目前已有7个省市做了这方面的工作,这为议事规则的修正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有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果,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有必要对现行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趋完善。

  二、修改《议事规则》的过程

  一是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成立了议事规则修订小组,组建起草工作班子,将修订工作中的相关任务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人;二是为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先后收集了北京、云南、吉林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与修改议事规则有关的资料,编写了立法参考资料;三是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议事规则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后,印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办公厅、代工委、研究室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依据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监督职权。这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第一条增加监督法作为立法依据,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问题

  能否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例会质量,是关系到人大常委会能否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关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按规定出席常委会会议是人民赋予的重要使命,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果至关重要。但现实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缺席和中途退席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会议质量。因此,为了严肃会议纪律,解决人员到会率难以保证、中途退席较多的问题,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主任会议通知其履行职责;接到通知后仍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 二是对列席人员的会议纪律提出要求,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三)关于常委会会议有关列席人员的组成

  近几年,我省人大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建立、改进和完善了立法顾问制度、立法联系点制度,搭建起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平台,受到社会好评。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加以总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构成作了适当调整补充,规定“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删去了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的内容。

  (四)关于撤职案的表述

  现行议事规则中关于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的内容只作为一款来表述,而监督法是作为一章来作具体规定的,相比之下,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议事规则在规范撤职案的内容上显得比较单薄,重点也不突出。为了与监督法相统一,将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有关撤职案的内容单列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监督法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中,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所涉的范围,提交常委会审议前有关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日期限定,以及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所提意见如何办理等内容。同时监督法第四章对有关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也作了相关规定,我省现行议事规则中有关这两方面规定的表述与上位法不够一致,需要加以统一和完善。因此,修正案草案根据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在第五章删去了有关述职评议、司法案件监督等和监督法不一致的内容,补充规定以下内容:“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代表视察组视察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 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等等。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调整,由原来的九章三十九条增加到现在的九章四十一条。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