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8:37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4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3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自1994年8月实施以来,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但随着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及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条例规范的内容已明显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不相适应。同时,近年来国家层面也相继出台了新的《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矿产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因此,赞同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7月25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废止议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总体可行,该条例废止后,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不存在因废止法规而出现法律适用空白问题。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