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8:11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4年7月1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四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1994年8月3日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经1997年、2004年两次修正)的《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程序要求、内容及法律责任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国务院取消了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报编制资质、矿产储量评估师职业资格等事项后,《条例》内容已明显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矿产资源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省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基础上综合研判,认为2020年自然资源部修正的《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等一系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各项工作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能够完全满足目前我省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法律要求和工作需要,该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行政执法空白,不影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关工作。为此,环资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