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7:46
关于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张晓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张晓军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条例》经1994年8月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例》施行后,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二、废止理由
《条例》经二次修正后至今20年再未修订,随着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务院取消了储量核实报告和储量年报编制资质、矿产储量评估师职业资格等事项后,原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矿产资源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2019年以来, 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多个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新的储量管理制度,《条例》中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无法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如: 《条例》中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矿产工业指标管理要求、矿产储量审批方式、需提交审批(备案)资料、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审批(备案)范围及程序、矿山新增储量年报编制主体、矿山非正常资源储量损失核销方式、储量统计分析主体、法律责任等规定与改革后的储量管理制度不一致,《条例》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
三、废止后影响分析
按照省政府安排,省自然资源厅就废止《条例》征求有关单位和14个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意见,并召开专家咨询会。省司法厅就废止《条例》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经综合研判,2020年自然资源部修正的《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等一系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各项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能够完全满足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工作需求,《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行政执法空白,不会对矿产储量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