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6:05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陇剧作为我省独有的戏曲剧种,其传承发展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带动和促进全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相关部署要求,通过立法将我省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陇剧保护传承发展,制定出台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7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赴庆阳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陇剧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甘肃独有”并非陇剧的根本特征,草案关于陇剧概念的规定过于原则,未能很好的凝练和体现出这一戏曲艺术的表演及唱腔特点,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陇剧,是指以庆阳市环县一带陇东道情皮影戏为基础,吸收当地以板腔体与曲牌体结合为特征的民间音乐等艺术发展形成的唱腔抒情婉转、嘛簧浑厚悠长的戏曲剧种。”
二、关于陇剧保护传承政府主体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陇剧在我省传播、分布的区域比较小,主要集中在庆阳市、庆阳市环县以及兰州市,草案应当准确厘清相关政府在陇剧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避免因主体泛化而影响条例的执行力和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借鉴四川省川剧立法的经验,除对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政府主体未作修改外,将草案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关于陇剧资源调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进一步完善陇剧资源调查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七条补充了“进行陇剧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四、关于陇剧院团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根据我省陇剧院团体制机制改革现状,修改完善有关陇剧院团名称及相关职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完善陇剧院团体制机制”修改为“应当完善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体制机制”。二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并删除了该条第二款有关超出省陇剧院工作职责的规定。
五、关于人才培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繁荣发展戏曲事业关键在人,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人才培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草案第十六条明确了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陇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加大陇剧师资、教材编写、剧目创作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的规定。二是在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了鼓励陇剧进校园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