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3:18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2024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整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交通强省的相关部署要求,将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规范,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6月中旬和7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四川省、临夏州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和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应当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赋予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资格。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对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作了完善,增加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的规定,补充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二、关于执法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做到阳光执法、严格执法,应当细化有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主体和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省、市(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权限组织编制和补充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明确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增加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重点监管以及开展随机抽查等提出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重视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运用,可以利用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运输场站、码头、渡口、施工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栏、电子屏等开展交通运输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营造行业良好法治环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三、关于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在超限运输、营运治理等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提高执法质效。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治理等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同时删除了草案第十八条关于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用下级执法机构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内容。二是补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