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2:37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4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5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我省已基本形成权责相对统一、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系。与此同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工作中依然存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性质不够统一、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保障不够理想等问题。对此,为了深化巩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质效,保障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甘肃实际,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强化了执法协作,保障了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执法信息化等作了明确规范。条例草案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调用下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的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建议进一步研究。
2.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有关“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