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7 22:02:14
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柳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柳鹏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9年以来,我省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权责相对统一、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初步实现了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的改革目的。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缺位、市(州)县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不清晰、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保障不理想等。亟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当前,正是我省交通运输事业赶超进位的关键时期,通过立法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有效破解交通执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十分必要且紧迫。
二、起草过程
2022年,省交通厅在《甘肃省公路条例》起草阶段同步开展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相关研究。2023年5月至7月,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经反复研讨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23年9月、2024年2月,两次将《条例(草案)》初稿印送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并予充分采纳,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2024年3月18日,经厅党组会审议后上报省政府审议。根据省政府批转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联合调研,召开立法论证法,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已经2024年5月20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条例(草案)》共7章35条,依次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关于执法事权。目前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权为条块结合模式: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本单位名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活动;市级综合执法机构独立设置,以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市辖区原则不设执法队伍,部分市辖区保留执法队伍(红古区、平川区);自治州府所在县级市(合作市、临夏市)由州执法队派驻执法人员。《条例(草案)》在第五条、第六条结合实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是关于执法协作。为了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间协作、外部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等作出专门制度安排,并在第六章规定了不履行协作职责的法律责任,将加强执法协作明确为法定要求,以达到提高执法质效的目的。
三是关于执法队伍建设。针对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路网规模、航道里程、管理车辆(船舶)数量等因素,配备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并规定具体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为了适应新时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需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执法信息化等事项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