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0 17:27:00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部分,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特色的政策、措施和经验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促进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妇联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12月上旬、2024年3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庆阳市以及广东省、湖南省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工委、省妇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妇女联合会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近年来,各级妇联组织通过开展家庭暴力隐患家庭摸排并建立数据档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应当将这些做法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固化。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当通过走访、信访、排查等方式,动态掌握辖区内有家庭暴力隐患家庭的底数并建立台账,对曾有家庭暴力报警或者投诉的家庭建立档案,做好发现报告、走访关爱、维权服务、动态管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二、关于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发挥宣传教育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窗口和宣传平台,针对不同受众特点和需求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推动“家庭暴力违法”、“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等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舆论监督的表述进行了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二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对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在预防,建议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健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综合预防机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基层预防的表述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家庭暴力专项档案和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二是在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了各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利用维权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咨询,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的内容。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四是在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的规定中,增加了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处理时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关于首接责任制
    有的立法顾问建议,为了避免家庭暴力受害者遭遇家暴后求助无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优势,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建议对草案第三十八条有关家庭暴力公益诉讼设定的规定再予以研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的内容,同时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删除了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应当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协同联动机制,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为了避免地方性法规越权对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删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签发条件、证明材料、限制措施等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条款,并作了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二是增加了有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处置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回访,监督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家庭暴力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内容,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