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0 17:25:00

关于《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洪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家庭的稳定和睦,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关系到无数家庭的幸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多次强调应当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受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观念、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家庭暴力案件仍呈多发态势,且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反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效实施,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将有益的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以更好解决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社会委加强与省妇联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问题,积极推进法规起草进程。先后赴兰州、临夏、甘南、白银等市州进行调研,分析梳理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赴湖北、河南、山东、江苏等省,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36家相关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人大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妇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草案文本。经8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统一和问题导向,凝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深化法治甘肃、平安甘肃建设。
一是落实上位法精神。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对法律中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主要存在家庭暴力案件排查化解难、证据认定难、处理周期长,部门联动信息沟通不及时、协调衔接处置不畅、推动解决问题不力、整体合力有待提升,告诫书、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够强,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在一些地方还不可及等问题,《条例(草案)》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相关部门出台了《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意见》《全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指南》《关于加快推进婚姻家庭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靖远县“五中心联动”反家庭暴力的“靖远模式”被全国妇联在全国推广。《条例(草案)》总结、吸纳符合我省实际的工作经验,同时借鉴省外的有益经验,更好地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
四是衔接好相关法规。《条例(草案)》注意做好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9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对立法目的、家暴概念、工作原则等作出规定,采用概括与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政府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出要求,对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基层组织、媒体、用人单位、未成年人监护人等相关单位和群体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作出规范。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围绕家庭暴力的投诉处置、首接责任制、联动机制、强制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公安机关接警处置流程和出具告诫书的有关规定,强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完善临时庇护场所的有关规定,补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为强制报告制度的保护对象,明确司法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救助措施。
(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的目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证明材料、签发条件、配合执行、限制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