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2部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0 17:16:00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2部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谢又生——2024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草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即部署黄河流域省区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及时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2部法规十分必要。
二、修改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司法厅对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省政府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部法规的修正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在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后,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建议,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修改,形成了提交会议研究的2部法规的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与黄河保护法相关处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进行修改,新增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
(二)与黄河保护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修改,确保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禁止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保持一致。
(三)其他内容。为实现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修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2部法规的个别表述作修改完善。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