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58:55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史百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安排,常委会成立以吴明明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分别简称为“非遗法”、“非遗条例”,合称为“一法一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6月至7月,检查组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自查;8月中旬,听取了省文旅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单位的汇报;8月下旬至9月中旬,赴兰州、临夏、甘南、庆阳、陇南等市州进行实地检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档案局、省广电局等单位提交了书面材料。总体来看,“一法一条例”的实施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方面。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多途径、多形式地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弘扬活动,推动非遗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制度引领持续用力,普法宣传日益深入
 
  一是立法发挥了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一些地方制定实施了有特色的地方性非遗法规,对本区域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条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遗保护条例》《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等。二是政策发挥了对接作用。以《甘肃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认定和管理办法》为例,各市州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使法律和政策较好对接起来。三是普法宣传发挥了导向作用。坚持普法宣传与业务培训、传承人培训相结合,与非遗展演、展示、互动相融合,与“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假日、重大公祭日相衔接,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纳入中国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发挥融媒体、自媒体、新媒体的传播作用,营造了实施非遗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机构初步健全,财政保障有所增强
 
  一是非遗工作机构的“四梁八柱”基本落实。在省级,2018年单设非遗保护中心,2019年省文旅厅设立了非遗处;在市州层级,14个市州文旅局独立设置了非遗科,成立本级非遗保护中心:在县区层级,部分县(市、区)非遗工作机构比较健全;在乡镇街道层级,大多数以兼职形式落实了非遗保护人员;总体上,已建成四级非遗保护机构,初步解决了心有人操、事有人管的问题。二是非遗项目经费的“大河干渠”相对稳定。经费主要来自国家项目和省级财政,市州财政配置不多,县区财政只有少量投入。自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我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累计1.768亿元;省财政设立非遗专项资金,累计向市州的省级非遗项目转移支付7458万元。建立了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制度,按每人每年国家级20000元、省级5000元的标准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三)人才建设引起重视,研究创作得到加强
 
  一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研学培训。2015年以来,文旅厅组织举办非遗研培计划24期,开展砖雕、唐卡、剪纸、刺绣、洮砚、木雕、古建、秦腔、陇剧、道情皮影戏等项目培训,培训学员1300人次;推荐我省50名非遗传承人参加文旅部非遗司和省外高校组织的培训。二是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从2012年至今,全省已认定68名国家级、617名省级、3452名市(州)级、8299名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人社部门完善非遗人才职称评聘政策,支持非遗传承人担任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领办人,指导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与高职院校签订客座教授聘任合同。省总工会将非遗人才和陇原工匠结合起来,从工会渠道支持非遗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加强非遗理论研究工作。省文旅厅协调《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栏,支持刊发非遗研究论文,汇编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论文集》。兰州市从2009年开始启动“兰州市非遗丛书”,陆续出版《兰州太平鼓舞》《兰州牛肉面》等11册专著;甘南、临夏、庆阳、平凉、张掖、定西、陇南等市州都整理出版了一批非遗成果。四是加强非遗精品创作。2016年以来,天水市创制了《羲里遗风——天水非遗项目影像志》,省民委组织创排了电视纪录片《陇原芬芳》《丝路拾遗》,陇东学院创作了红色题材皮影戏《陇原第一枪》,甘南州创作了长111米的红色唐卡《红军长征过甘南》等,这些非遗精品都获得好评。
 
  (四)“双保”工作重点推进,“双传”活动有序开展
 
  “双保”即非遗的保存保护,“双传”即非遗的传承传播,这是实施“一法一条例”的重点内容。一是抢救性非遗保存工作扎实有效。各地普查非遗资源,挖掘整理非遗线索,加强非遗项目档案管理。据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省共出版非遗保护专著210余部,拍摄视频专辑795部。二是区域整体性保护等工作开始启动。省文旅厅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列入《全省2021年文化和旅游工作要点》,文县白马人文化生态保护区、敦煌文化生态保护区、肃南裕固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地启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评估工作。三是非遗传承的主阵地初具规模。从2012年至今,建成省级54个、市级107个、县级224个非遗展示传承场所,非遗陈列馆、非遗项目保护基地、传习所等主阵地作用日益彰显。四是非遗传播力度明显加强。通过链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百年等国家重大活动,办好天水伏羲公祭大典、敦煌文化博览会等重大节会,参与中国非遗博览会、成都国际非遗节、区域性传统戏剧(秦腔)会演等活动,遴选非遗项目,展演展销非遗精品,探索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新路径,多维度提升甘肃非遗的影响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省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做了不少工作,但检查中还是发现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履行法定责任有差距
 
  《非遗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遗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检查发现,有的市州、县区政府没有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的普法宣传不够深入。
 
  (二)落实预算经费有差距
 
  《非遗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第六条第二款:“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对照检查2020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有个别市州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非遗经费;75个县区没有非遗财政预算;绝大多数县没有依法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全省仅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县给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补助1000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需加强
 
  《非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非遗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政府在非遗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检查发现,大多数县区非遗工作机构建设缓慢,工作人员中的兼职人员偏多,且流动性大,专业化程度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龄老化、后继乏人现象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传承项目无传承人,制作工艺濒临消亡。
 
  (四)活化非遗项目需增强
 
  《非遗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非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补充规定:主管部门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检查发现,非遗保护传承场地建设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个别非遗项目展示展演缺乏专业场所。《非遗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检查发现,部分非遗项目挖掘、整理和研究不够,整体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很多表演性的非遗项目只停留在原始展示阶段,时代特色不足,传承发展的后劲不足,甚至存在一些沉渣糟粕;在非遗产品创制方面,规模小、效益低,不能满足市场化差异化的需求,生产性保护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非遗法律实施的思想自觉
 
  非遗承载的是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体现的是民族凝聚力和文化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的高度,强调对非遗的“系统性保护”。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非遗的保护、传承、利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是坚定中华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把非遗保护工作根据中央要求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增强实施“一法一条例”的行动自觉,落实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保护评估制度,推动区域内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把准非遗符合国家核心价值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提高“落实是最有效宣传”的责任心,守护好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和文化血脉。
 
  (二)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夯实非遗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
 
  以《非遗法》第六条、《非遗条例》第五条的有效实施作为整改要点,切实做好非遗经费保障工作。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全省各级政府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给予用地、资金等方面的刚性支持。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将非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遗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三是加强传承场所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投入和文化发展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做好非遗活态传承,推进非遗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非遗就业工坊、非遗文献整理所、非遗文创研究所、非遗传播研究所、非遗传承所、非遗陈列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非遗演出小剧场、陇剧艺术展示馆、非遗文化档案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筑牢非遗代际接力的平台高地
 
  认真落实《非遗法》第三十一条、《非遗条例》第四十八条,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非遗工作力量。重点加强县区非遗保护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引导成立非遗文化保护志愿者协会及非遗文化研究会,优化非遗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二是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文旅、人社、工会等部门自觉构建合力机制,高位阶统筹推进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工艺大师、陇原工匠的推荐申报和认定工作。三是加强非遗行业的动态管理。落实非遗人才职称评聘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所、保护基地激励约束机制。四是重视非遗人才培养培训。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省内高校增设非遗专业,培养非遗人才。鼓励支持非遗人才开展研修访学、举办展演展示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拓展就业渠道。支持非遗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扎根人民。
 
  (四)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激发非遗融合发展的市场活力
 
  认真落实《非遗法》第三十条、《非遗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三条,遵循非遗传承发展规律,顺应国家文化复兴大势,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当代社会相协调、与现代文明相适应。一是着力做好非遗保存保护工作。继续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加大挖掘整理力度,健全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实施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记录工程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优先抢救和保存濒危项目,推进非遗数字化智能化多样化保存。二是着力做好非遗传承传播工作。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强化非遗工作科技支撑。在保留特质的基础上,坚持守正以剔除沉渣糟粕,注重创新以增加时代特色,打造精品以延伸产业链条,面向市场以激发内生动力。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大型文博活动,广泛参加省内外节庆展示展演活动,大力传承传播我省非遗文化。三是积极融入国家和省上重大战略。围绕“一带一路”文化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结合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涉及非遗保护各项重点任务,积极拓展让非遗“活”起来的有效途径,推进非遗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推进非遗传承弘扬和开发利用综合发展,促进有条件的传统技艺、美术和中医类项目得到生产性开发,打响“非遗丝路、如意甘肃”形象品牌,提升非遗“双保”“双传”能力,促进非遗事业高质量稳健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