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52:00

  ——2021年9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戴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持续深入,《条例》已不适应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需要。2020年10月,我厅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上报了关于废止《条例》的立法建议。2021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废止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
 
  二、废止理由
 
  (一)《条例》制定所依照的上位法已进行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耕地保护”对“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护措施上进一步进行了强化,在划定范围、划定比例、监管方式、占用管控等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措施。2021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后续修改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对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
 
  (二)《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诸多内容不但为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涵盖,而且还与2019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2021年7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和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等明显不符,《条例》中的“基本农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概念就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概念不符;一些规范滞后陈旧,如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从1999年制定后从未调整,明显偏低,已无法保障落实占补平衡。制定后已经不适合落实最严格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际需要。其中也有个别条款具有一定的创制性,可在做适当修改完善后进行立法整合。
 
  (三)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制度已较完备,能够有效调整和落实我省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工作。后续修改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监管和法律责任将作出更加具体严格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条例》的所有内容,操作性很强,可以规范落实对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的实际需要。
 
  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建议废止《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