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9:31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机构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武威、金昌两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倾倒、堆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提出,鉴于在农村向河道、沟壑、村头等区域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现象较为普遍,建议条例对禁止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的区域再作补充和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关于厨余垃圾的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有关厨余垃圾处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同时删除该条第四款中“和厨余垃圾”的表述。
 
  三、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大多数农村地区刚刚实现脱贫,现阶段对农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具有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从三方面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将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也可以向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是将第三款中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款进行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至四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缺失了对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规定,有的条款的罚则还不够明确具体,建议补充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的罚则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予以整合,区分情形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三是对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