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8:42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元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同时,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3月上旬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开展了条例的修改工作。5月中旬,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上旬,我们组织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13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并赴武威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修改时增加了六条,删除了五条,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三十八条。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对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补充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增加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内容。同时,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为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对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明确了审批程序。
 
  (二)加强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的规定。
 
  (三)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要求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有关收取、管理、使用环境卫生保洁费的规定。
 
  (四)严格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以及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等情形,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第三十七条作为兜底条款,删除了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
 
  同时,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对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