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4:02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解决条例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问题,根据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对条例作出修改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8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临夏州永靖县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护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缺失了划定保护范围应当备案的程序性规定,建议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后,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用途限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对炳灵寺石窟作其他用途的指向不够明确,建议予以明晰。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第十一条中的“炳灵寺石窟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修改为“炳灵寺石窟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对违反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处罚规定,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整合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或者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露营、攀岩、野炊的,由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