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1:48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文物局局长马玉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对于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修订作为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为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规范条款表述,补充完善内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我局及时成立起草小组,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省人大调研组实地对《条例(修订草案)》开展了立法调研。我局召开论证会,征求临夏州和永靖县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等10部门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召开立法论证会提出修改意见。
 
  5月13日,何伟副省长召集省司法厅等10个省直部门和临夏州、永靖县政府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讨论。按照专题会议精神,我局与省司法厅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今天会议的审议稿。
 
  三、修订内容
 
  本次主要修改了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1.第十一条“炳灵寺石窟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改变炳灵寺石窟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按上位法删除“出租”,并对表述进行了规范。
 
  2.罚则部分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按上位法进行了修改,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分类表述。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开山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删除“没收违法所得”,增加“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对张贴、涂污、刻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由“一千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以下”,增加“情节较重的,由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对违反重点保护区禁止性规定的处罚主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三条)。
 
  (二)对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1.第三条“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按上位法修改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2.第六条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修改为“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第十五条中“对已经造成污染的要限期治理。”修改为“对已有的污染炳灵寺石窟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三)增加了部分内容。
 
  对上位法相关规定引用不充分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并结合炳灵寺石窟保护实际需要增加了部分内容。
 
  1.第二条增加兜底内容,“有关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第四条增加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内容,“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炳灵寺石窟保护的相关工作”。
 
  3.第八条增加制定“河流水系防治方案”的内容。
 
  4.第十条增加配备“地质监测”设施的内容。
 
  (四)对表述不规范的字句进行了修改。
 
  对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条目中表述不规范的字句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