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37:41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兰州、白银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测绘活动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测绘活动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对于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严格管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明确规定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二、关于测绘成果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测绘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需要对数据更新、保密管理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二是增加了汇交、保管、公布、利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三是为了保障测绘成果安全,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四是增加了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并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使用地图和保障地图数据安全作了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上位法,对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测绘资质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法律责任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