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36:11

  (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环资委认为,《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测绘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提升测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测绘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放管服”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测绘管理工作的需要,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进行了修订,现行《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8章48条。修订草案紧密衔接上位法,优化了文本结构,删除了地图管理及测量标志保护章节,增设了监督管理章节,增加了测绘系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成果管理、地理安全信息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基础测绘及测绘资质资格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按照测绘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按照测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
 
  3.按照测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