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29:20

  (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8年9月2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先后经过2004年、2010年和2012年三次修正或修订,自施行以来,为我省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国家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现行条例存在与新出台及修订的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在当前我省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水路交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也迫切需要根据我省水路交通实际,通过修订现行法规,解决我省水路交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规范了管理部门名称,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我省实际,增加了12客位以下小型船舶营运许可的内容,并在水路运营资质、船员适任要求、船证合一等规定上对照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同时,增加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岸电设施建设、水上搜救、水路运输统计、船舶检验等规定。总体来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相一致,与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相适应。
 
  修订草案前期修改过程中,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被充分吸收和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本次提交常委会会议的修订草案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