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24:11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贵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汇报: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9月28日经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先后经过2004年、2010年和2012年三次修正或修订。自施行以来,《条例》为我省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我省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水路交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迫切需要根据我省水路交通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条例》。
 
  (一)适应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要求。我省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首倡之地,当深刻认识建设生态文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千钧分量,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此次《条例》修订将从立法角度为我省水路交通发展指明实践路径。
 
  (二)落实上位法有关水路交通的新规定。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水路交通的发展和要求有了新规定,需要在我省水路交通有关工作中全面落实。
 
  (三)解决我省水路交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条例》修订可把相对原则的国家法律细化、明确,对制定法律时没有出现或者明确由地方制定的内容拾遗补缺,让其更有可操作性,保证国家法律在我省能够顺利有效地执行。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我省水路交通工作实际,以及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 》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在全省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3月9日至16日,对全省重点水域水路交通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当地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专题座谈和工作交流。3月23日,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专题研讨,并书面征求江苏、上海等省、市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专家意见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多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2021年6月1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29条。此次修改完善23条,删除4条,新增10条,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33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完善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依据国家机构改革规范管理部门名称和上位法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界定和明确。
 
  (二)严格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上位法的最新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交更,持续推进“效管服”改革工作,对部分原《条例》内容进行了修改,使《条例》更加完整、更具可操作性。
 
  (三)完善上位法未规定内容。根据我省实际,增加了12客位以下小型船舶营运许可,补充了上位法对小型船舶客运管理的空白;在水路运营资质、船员适任要求、船证合一等规定上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四)促进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增加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岸电设施建设、水上搜救、水路运输统计、船舶检验、船员适任等新规定,保障我省水运发展转型升级,推动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