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9:05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我省防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对现行办法作出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赴平凉、庆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防洪工作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防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修订草案应当对开展防洪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源头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搞好水土保持、增加林草植被,作为防洪源头治理最为有效的措施应当在实施办法中有所体现。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政府主体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吸取近年来各地防汛抗洪工作经验教训,修订草案需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的建立、洪涝灾害预警和河道清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洪领导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三是对洪涝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四是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清淤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持行洪畅通”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四、关于浮动设施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浮动设施可能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建议修订草案补充有关管理措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浮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立法顾问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补充完善防洪法、水法和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五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了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了不得任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对水库大坝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五是加强防洪资金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有的条款存在处罚种类缺失问题,有的条款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增加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