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8:09

  (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19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2003年3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和促进我省防洪事业发展、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河湖管理形势的变化,国家先后对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为保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对我省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完善了预警、清障等方面内容,删除了部分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收费事项。修改内容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后增加一条,明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防洪工作原则。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等职责”。
 
  三、修订草案第九条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等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取水、排水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内容,与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对照上位法和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规定修改完善。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议对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得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得随意采伐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等禁止性规定。同时,补充完善相关处罚条款。
 
  六、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法律兜底条款和指引性处罚规定,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不留法律空白。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