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7:06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汇报: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以来,为防治洪涝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正,《办法》个别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防洪工作的要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从防汛责任落实、监测预报预警、避险撤离转移、防洪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城市防洪排涝、险情巡查抢护、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强化防汛抗洪工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二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防洪法》2009年、2015年、2016年三次修正,《水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2009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2017年3月和10月、2018年进行四次修正,《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为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该法规亟需修订。
 
  三是适应全省防洪工作形势的现实需要。防洪工作责任重、涉及面广,需要适应新时代要求,适应2018年机构改革实际,通过修订《办法》,在制度上打通沟通壁垒,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2021年2月初,省水利厅成立课题组就《办法》修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初稿)》。2021年3月1日至15日,组织专家对《办法(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两次论证,修订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16日,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市州、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次修订完善,同时组织法学专家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各条款的规范性、法律依据等进行论证和确定,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根据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省水利厅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集中修改工作。经2021年6月1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37条,修订后35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衔接落实上位法规定。根据《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正,对《办法》预警、清障等规定进行了拓展完善。
 
  二是修正名称,调整明确职责。修正了“市、州(地区)、行政公署、工程项目法人”等表述,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情况,变更了“国土、林草”等部门名称,增加了“应急”部门,调整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三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在河道内修建相关工程,未经审查同意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等前置行政许可规定。
 
  四是清理相关收费事项及规定。删除了“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事项,删除了“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