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2:07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以及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及时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赴庆阳、平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职责。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作了细化,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上位法补充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条,增加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容,同时增加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的规定。
 
  三、关于政策优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从收费减免、税收优惠、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融资促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当补充完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金融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责、融资机制、信贷支持、直接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五、关于扶持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创业扶持、简化登记程序以及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等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了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等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是增加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
 
  六、关于营商环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立法顾问提出,应当在修订草案增加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等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二是增加了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等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三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守信践诺,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等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四是对中小企业财产的保护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
 
  七、关于补充完善相关上位法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对修订草案中有关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融合、政府采购支持,以及政府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