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1 17:11:22

  (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6月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扩大我省中小企业总量,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施行以及近年来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我省现行的条例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为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国家及我省一系列政策相适应,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落实了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体现出了地方特色。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七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3、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供应计划”的表述不够恰当,建议删除。
 
  4、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关于退伍军人的表述不规范,建议将“退伍军人”修改为“退役军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5、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的“公开”前增加“及时”二字,以增加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6、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关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有偿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的规定,与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表述不一致,建议对以上内容进行衔接并保持一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