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59:10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升人大监督效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重新起草制定一部体例更为科学、内容更为全面的备案审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委有关部门、省“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部门、省司法厅、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天水市、平凉市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处理具体工作事项、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和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名称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中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称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依审查内容的不同,将审查重点区分为政策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但三方面的审查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建议进一步予以梳理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整合为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六)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七)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八)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规定的情形。”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