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56:12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国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强调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防治噪声污染方面的工作要求,适应噪声污染防治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总结提炼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制定我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对于填补监管空白,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强化社会共治,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天水市、平凉市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障上位法在我省有效实施,建议衔接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是提高公民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的有效途径,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分别增加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公益宣传和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基层单位提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装修)噪声、广场舞音乐、空调外挂机等社会生活常见噪声,要根据其噪声污染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明确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锅炉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三是对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使用手机电脑产生噪声干扰他人作出规范,对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高音广播喇叭禁止使用的例外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四是对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时间作出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的处罚条款在法规中没有与之对应的行为模式和禁止性规定,且重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处罚规定,建议删除该部分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作了相应删除,并增加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