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55:07

  关于《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葛建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从我省情况看,噪声法实施以来,由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管理仍有空白,部分领域噪声监管还有疏漏。同时,噪声法仅对室内装修等条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限定作业的时间,对部分禁止性条款未明确豁免的特殊情形,难以有效解决我省噪声投诉居高不下、室内装修、夜间施工等问题。亟需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细化完善落实噪声法的制度机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
 
  二、起草过程
 
  2021年、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列为年度立法预备项目,2024年列为审议项目。2021年,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向各市州书面进行了函调,并赴兰州、武威、陇南3市及重庆市、西安市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立法规范起草了初稿,先后8次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召开论证会,4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意见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完善。2024年8月提交省司法厅开展送审前评估后,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评估意见,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同意,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调整为《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对体例进行了调整,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对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查论证。并经十四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会议的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我省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四类噪声源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二)明确上位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或执法部门。噪声法未明确绿色护考、夜间施工证明管理等11项条款的监督管理或执法部门,而是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或执法。《若干规定(草案)》对11项条款中的6项明确了监督管理或执法部门,因其他5项涉及噪声监管部门多,且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不统一、不固定,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监督管理。
 
  (三)补充完善上位法已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或未作规定的内容。结合《甘肃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实际,细化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规定了室内装修限定作业的具体时间,增加了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和鼓励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同时,为了适应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需要,对先房后路噪声污染防治、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行为、日常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等事项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若干规定(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