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53:29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多次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及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近年来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中取得的工作成果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制定出台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9月至11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天水、陇南、嘉峪关、酒泉、平凉、金昌、定西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考察外省先进经验,深入听取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各类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建设和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的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单位提出,应当针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动服务经营主体意识欠缺等问题,在总则中补充完善相关内容,营造更有吸引力、更加开放包容和富有活力的营商环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完善了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减少审批、优化监管、强化服务、降低成本为重点,增加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三是衔接党内法规,细化了容错免责条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四是对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出补充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五是强调人文环境建设,推动全社会共建亲商爱商安商护商良好氛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关于市场环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经营主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建议围绕破解经营主体普遍反映的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问题,与政策规定相衔接,进一步修改完善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制度措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修改了经营主体平等准入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衔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三是突出诚信政府建设,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守信履约、经营主体账款清欠等作出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四是有效发挥协会商会作用,补充了其为会员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咨询,开展相关服务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五是规范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行为,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精简整合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政务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惠企便民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数字政府建设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数字赋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二是增加了园区服务条款,明确各类园区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了政务服务场所和政府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四是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增加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化管理,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要素环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要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融资支持、推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保障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增加了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金融服务种类、方式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二是鼓励科技创新,增加了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三是体现数字赋能,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与安全保障,构建数字营商环境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五、关于法治环境和监督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涉企案件执行、企业破产处置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细化了涉企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规定,增加了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二是完善了办理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简化破产流程,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三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同时,对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作出补充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规范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条款作了删减,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