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40:4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洪滨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洪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超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7月下旬至8月中旬,先后赴甘南、金昌、张掖市(州)10个县(区),深入社保经办机构、医院、企业、社区和村庄,与社保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一线职工、居民、村民面对面讨论交流,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委托兰州、天水、白银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同时,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卫健委、医保局、税务局、法院,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同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
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一)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落实法律第2条、第20条、第22条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建立的规定,在全国率先并轨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力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9年,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2022年6月,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部省对接并上线运行。2023年1月,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并积极推进工伤异地就医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有序推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试点。2024年1月,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为进一步规范社保费管理、提升社保缴费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覆盖范围稳步扩大。认真落实法律第3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和第57条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等规定,推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加大建筑行业征缴工伤保险费力度,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稳慎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截至2023年底,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419.01万人(次),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99.57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2.97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78.9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97.4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10.05万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510.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396.7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2113.9万人。
(三)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落实法律第3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合理调整机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升。2023年,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月人均水平为3336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水平为5629元;失业保险金为一类区1818元/月、二类区1764元/月、三类区1719元/月、四类区1665元/月;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水平分别为3768元、2752元、1649元。全面完成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为155元,增加12.8元。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人次(不含药店购药)共2667.4万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为83.13%;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待遇人次共2709.7万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为69.87%。
(四)经办能力明显提升。落实法律第8条、第73条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持续提升经办服务工作质效。认真落实“五制”(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四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三亮明”(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要亮明身份、亮明承诺、亮明标准)服务规范,将社保经办服务、评价和管理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98%以上。落实法律第74条、第75条关于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建设的规定,全面建成汇集各经办业务、涵盖全险种的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一次提交、综合受理、协同办理、统一反馈”的便民服务新模式。省、市、县、乡四级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基金运行总体平稳。落实法律第69条、第71条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持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有序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规范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基金保值增值能力显著增强。2023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1028.06亿元,基金总支出956.97亿元,基金累计结余840.70亿元;全省企业年金规模215.51亿元,职业年金投资规模277.81亿元,累计收益率约2.54%;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模195亿元。职工医保基金收入220.5亿元,支出189.3亿元,当期结余31.2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216.6亿元,支出203.2亿元,当期结余13.4亿元。落实法律第6条、第78条、第79条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规定,连续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累计追回违规发放基金914万元;持续加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力度,2019至2024年8月,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6.5万家次,查处定点医药机构3.19万家次,追回扣减处罚合计11.45亿元。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方紧扣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反映了法律落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参保提质扩面难度不断加大。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都能主动落实法律第10条、第12条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但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出于生存竞争压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量,加之用工的随意性和复杂性,选择性参保、缴费不足等情况长期存在。检查中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反映,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经营出现一定困难,企业缴费负担重,甚至出现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窘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工商户,新业态从业人员,特别是快递、外卖、网约车从业人员,因为种种原因,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另外,受经济收入、健康意识等因素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有所下降,甚至对医保缴费连年上涨产生了抵触情绪,基层征收难度较大,加之我省务工人员比例较大,人口跨省流动频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扩面工作成效,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加大。
(二)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还有差距。由于我省GDP与全国水平差距较大,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自给能力较弱,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基础仍然薄弱,整体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高。从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居民选择300元的标准缴费,缴费档次比较低,加之缴费时间短,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高,财政也无力承担过多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23元。另外,我省基本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在各统筹地区之间基金承受能力不平衡、待遇保障水平有差别的问题。
(三)政府部门协同配合有待加强。社会保险法各章节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度建设、保费征缴、业务经办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政府机构改革及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后,人社、财政、医保及税务部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还不够明确具体,部门间协同联动不够顺畅,如社保与民政、公安、卫健、教育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不通畅、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障治理效能发挥不充分。有的地方反映司法、民政、疾控等部门数据信息不能实现实时共享,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开展数据比对,违规领取待遇和违规领取基金追回难的问题时有发生。
(四)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尚需健全。社会保险法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坚持多层次的方针,社会保险的多层次表现在除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外,还有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以及商业保险。目前全省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发展不够健全,就养老保险来说,全省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远大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第二、三支柱补充支撑第一支柱的能力较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挑战。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现象逐渐凸显,养老保险抚养比将逐年下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将逐年扩大,给全省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造成挑战。社保基金规模大,涉及群体分布广泛,尽管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违法行为,冒领骗取社保基金问题仍然屡禁不止,打击查处力度和惩戒效果有待提高。
(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需完善。社会保险法施行已有13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保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险法部分条款规定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照“统模式”要求,社保费征缴、计核、监督执法等方面职能都发生了相应变化,需要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撑保障。随着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社会保险运行的外部环境和群众诉求较社会保险法出台时期发生很大改变,需要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补充完善。社会保险法虽然对各险种、各环节都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问题上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加以明确和细化。
三、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突出重点人群,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按照社会保险法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各级要充分利用数据和技术方法支撑精准扩面,加强公安、民政、教育、卫健、税务等各类数据运用,实现由“制度找人”到“数据找人”,积极推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将新业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作为参保扩面重点,完善参保政策措施,畅通参保渠道,鼓励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解决“漏保、脱保、断保”问题。持续做好重残、低保、特困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险的政府代缴工作,确保缴费不断档,养老有保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维护群众参保权益,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二)争取政策支持,提高保障能力水平。我省依赖中央转移性支付比例较高,财政补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支付压力较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要强化“老有所依”的资金保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各级政府增加投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加快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研究破解基金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创新经办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明确社保行政、征缴、经办、监管等部门职责,解决好社保与民政、公安、教育、卫健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深化社保费征收“统模式”改革,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征管模式。创新改进服务方式,促进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相融合,简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服务下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好个别县级医保局整合并入其他部门,医保管理和服务职能有所弱化的问题。完善工伤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等机制,明确被侵权职工的权利义务和第三方追偿的责任主体,努力破解先行支付困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运行效率和安全系数。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优化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法律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修订完善进程,对检查中发现了解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从参保覆盖面、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享受、问题争议等方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根据社会保险法修订情况,从明确主体责任、简化经办流程、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及时完善我省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及相关法规政策解读,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引导个人依法参保缴费,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保障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