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39:58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志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俞成辉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在组织全省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听取省政府及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并赴兰州、庆阳、武威等市开展实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近年来,我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聚力普法宣传,强化制度供给,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加强非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学习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重点组织文化旅游部门、非遗保护工作者、非遗传承人以宣讲、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学习。利用重大节日、节会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场馆、进景区、进社区、进学校等普法宣传活动。依托文旅系统各门户网站、报纸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引导非遗保护工作者、传承人、社会公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浓厚氛围。二是积极制定非遗地方性法规。省上出台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市(州)制定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民族自治县制定了《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非遗地方性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效执行和重点项目保护传承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遗政策体系。省上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市(州)普遍出台关于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社会力量、公民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为非遗保护传承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突出规划引领,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落实政府法定职责
 
  一是依法将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纳入发展规划。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工程。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甘肃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专项规划编制,提出实施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溯源保护工程。各市(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持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经费投入。2021-2024年,中央财政向我省投入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累计6157万元,省级预算累计安排非遗保护专项资金4900万元且逐年大幅增加。特别是从2024年起,省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1万元,有效保障了非遗保护事业持续发展。三是着力加强非遗工作机构建设。2018年以来,省市两级分别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部分市(州)成立了由发改、教育、财政、人社、文旅等多部门组成的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成立独立的非遗中心25家,设立非遗传承所(点)421个。四是协同加强非遗人才培养。认真落实国家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从2015年刚起步时的4所非遗研培参与院校发展到目前的13所高校,累计培训学员1430人次。省人社厅完善了非遗保护人才职称评聘政策,支持非遗传承人评定高级职称。省教育厅支持成立甘肃省非遗职业教育集团,兰州文理学院设立非遗保护本科专业。省总工会将非遗传承人和陇原工匠评定结合起来,支持非遗人才培养。五是着力做好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工作。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及7个民族自治县成立了独立的非遗保护中心和非遗展示场所,全省8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民族地区有35个,省级8家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地区获批4家。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非遗工作政策法规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整体保护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三)完善工作举措,改进传播方式,不断健全保护传承体系
 
  一是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较为完备。截至2024年8月,全省共认定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8809 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3049人。其中,国家级83项 68人、省级493项758人、市(州)级2481项3425人、县(区)级5752项8798人。花儿、环县道情皮影戏、天祝格萨(斯)尔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各市(州)、县(区)普遍制定了非遗调查记录相关规定,建立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影像档案等门类齐全的数据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文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二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市县均建立了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申报评审制度,按程序组织开展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明确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义务。三是非遗传播渠道不断拓展。通过将非遗内容纳入青少年教学体系,支持中小学校开办非遗教室,利用非遗工坊和非遗传承发展基地,组织开展研学活动,普及非遗知识,拓展非遗传承渠道。连续多年举办甘肃省“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非遗购物节”“如意甘肃·多彩非遗”全省非遗展演季等活动,通过“报、网、微、端、屏”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开展非遗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用,开辟非遗展厅(室),举办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让群众近距离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
 
  (四)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文旅融合,努力提高活化利用水平
 
  一是推进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将非遗保护传承利用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有效结合,融入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省文旅厅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认定省级及以上非遗工坊121家,线上线下培训5万人次,直接吸纳脱贫群众2千余人,带动就业1万余人,就业人员年均收入2.5万元左右。庆阳市环县庄子峁村整合引进当地10余项非遗项目,建立山区农文旅融合体,2023年接待游客超5万人次,实现直接经济收入180万元,户均9.3万元、人均1.8万元。二是提升非遗活化利用水平。通过举办非遗系统性保护成果展、非遗工坊展示展销、非遗影像展、非遗文创大赛、非遗文创设计交流研讨会、非遗管理人员暨非遗文创设计提升培训班等各类活动,全面提升全省非遗文创产品设计水平。武威市凉州区建设了汉唐天马城非遗博览园,总建筑面积45278平方米,园区打造了8个特色非遗工坊及2个沉浸式体验工坊,集中呈现了全市三县一区100余项非遗项目的历史发展、表现形式及传承情况,是我省规模最大的非遗博览园。三是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2023年,在文旅部的指导下,我省在兰州举办了“黄河之滨也很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举办“黄河流域九省(区)非遗大集”,集中展销黄河流域九省(区)非遗产品,充分呈现黄河流域非遗系统性保护成果以及非遗助力乡村振兴成效。目前,各大景区非遗文化展示、民俗文化展演、非遗产品展销已呈现常态化趋势,成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展示我省非遗系统性保护成果的同时,有效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持续火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我省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普法宣传有薄弱环节、政府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非遗传承传播矛盾比较突出等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需要持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检查发现,一些市县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非遗保护尚未完全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相关部门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建设,非遗保护工作由文旅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传承和发展作为工作重心不突出,部分县(区)没有依法将非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群众对非遗领域的关注度还不够高,全社会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利用的良好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
 
  (二)政府相关部门法定职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是资金扶持不够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省非遗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近年来,我省虽然不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经费投入,但因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市县两级非遗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部分市州对市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只有800元至1000元,大部分县(区)没有将非遗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除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陇南市康县等个别县(区)外,绝大部分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没有专项补助经费。二是非遗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省非遗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但通过检查,大多数县(区)无非遗保护专职工作人员,其业务主要依托文化馆开展,非遗工作人员兼任的多、专职的少,临时的多、懂专业的少,难以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的要求。三是政策落实不够精准。对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非遗保护人才职称评聘、陇原工匠乡村工匠评定、非遗工坊建设等政策的宣传服务引导不够深入,部分基层非遗传承人对其内容不熟悉、标准不了解、程序不清楚,好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
 
  (三)非遗传承传播还存在突出矛盾。一是后继无人的问题依然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均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生活方式和手工艺技能正逐步被边缘化,非遗项目年轻传承人断档,导致一些非遗项目传承面临青黄不接的困境。如定西市漳县21个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73岁,有些传承人已超过80岁,传承项目面临灭失的危险。二是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相对滞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省非遗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已建成8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打下了良好基础。截止目前,国家已在17个省份批准建设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我省尚未获批,这与甘肃文化大省和非遗资源富集省份的实际不相匹配,也反映出我省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相对滞后。三是非遗传播效果不够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等条款对非遗传播的规定涵盖学校、媒体、文化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在非遗传播方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但从检查情况看,国家级省级受重视,展示交流机会多,县级非遗传承人很少有机会外出培训交流。非遗传承人受邀参加各种活动多,表面风风光光、热热闹闹,但得到的实质性帮助较少。有的非遗传承人反映,参加一些节会活动、商业展销连摊位费都挣不出来。
 
  (四)非遗活化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省非遗条例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展生产性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非遗项目缺乏即时的商业价值。由于对非遗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挖掘不够,开发具有地方非遗特色的文创产品、旅游纪念品等项目不多,非遗产品同质化严重,经济效益不明显。二是创新发展比较缓慢。一些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和市场潜质的非遗项目,由于开发理念陈旧、商业化运作滞后,多以作坊、店铺为主要经营方式,人员少、资金缺、平台小,潜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掘和利用,难以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融合发展不够紧密。非遗文化资源的旅游开发还处于观光游、研学游阶段,对于非遗项目、地方特色项目转化为优势旅游项目还未形成产业化、品牌化,竞争力、影响力都不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思维,着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高度来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结合实施“十四五”规划、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等政策机遇,进一步落实落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靠实政府责任,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组建非遗研究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协会、品牌实验室、非遗工坊及相关文化园区,作为探索非遗保护新方法和新机制的试验场,为非遗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创新提供有效的发展平台。
 
  (二)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各类资源,提高非遗保护传承综合保障能力。市(州)、县(区)政府要依法将非遗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经费投入,严格落实非遗专项配套资金、非遗传承体验场所建设资金和非遗传承人补贴,保证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对非遗传承人在认定、生产、经营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激励,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不断改善传承人生活和开展传习活动的条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鼓励企业及产品研发机构“认领”非遗创新孵化项目,提升非遗产品的市场流通活力,促进非遗产品、行业和品牌升级,打造具有标志性的非遗名片。探索设立非遗保护基金,为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推广提供多元化的平台,激发非遗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非遗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强化人才建设,聚集各方力量,壮大非遗保护传承队伍。根据地方非遗保护实际,通过公开招考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一支能够专门从事地方非遗普查、抢救、整理和培训的高素质非遗保护专业队伍。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兼职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实施非遗传承人培养工程,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专业培训和服务管理,鼓励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非遗相关专业,以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等模式,创新传承方式。通过与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建立非遗研学实践基地和非遗重点实验室,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综合性研究,充分阐释甘肃非遗代表性项目所蕴含的中国文化基因。
 
  (四)创新传播方式,挖掘特色元素,进一步拓展非遗传承阵地。结合非遗项目特点,充分运用现代数字传播技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创新性展示,使非遗以更加生动、易于接受的方式呈现给群众。灵活运用网络平台,辅之以新媒体大数据技术加持,实现非遗作品的个性化和精准化推送。积极拓展“非遗+国潮”“非遗+研学”“非遗+文创”等“非遗+”领域的创新应用,探索非遗文化融入现代生活新途径。搭建多元化非遗展销平台,努力挖掘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元素,融合本土文化和现代设计开发非遗衍生品和旅游纪念品,创新非遗展现形态和表现方式,营造更加浓厚的非遗传承传播氛围。实施青少年非遗传承人培养计划,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工作,促进非遗传承后继有人。深入推动非遗进社区、进农村、进景区等活动,让非遗传承深入基层,培育传承新生力量。
 
  (五)聚焦活化利用,加强产品开发,进一步推进非遗融合发展。要更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挖掘非遗项目的当代价值和开发利用潜力,在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推进非遗生产性、开发性保护,借助现代市场经济手段,不断创新方式,推动有市场潜力的非遗项目进行商业化运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资源,挖掘非遗项目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促进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通过加强非遗整体性保护、优质项目培育提升、特色项目招引扶持,致力打造出一批彰显非遗特质的文化旅游景区景点,用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旅游发展。通过政策扶持,结合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等重点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鼓励引导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积极申报非遗工坊,将其打造成为有市场发展潜力、有助于带动就业、助力共同富裕的传统技艺类生产性保护项目,真正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以上报告,请 审议。